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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發布;其應備查者,於發布後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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