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警察機關依據事實檢討核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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