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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12

快速跳轉
  1. 1.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2. 2.前條所稱一層級,指依獎勵種類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2條規定,獎懲得依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減輕一等次採固定換算:記過一次減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為記過一次。

Q · 警察被記過後爭取到減輕,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記過一次減輕只換成申誡二次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2條,「減輕一等次」是換算成較輕的懲處種類,不是撤銷: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所以爭取到減輕後,懲處紀錄仍在,只是份量變輕。同條也規定嘉獎、記功、申誡、記過得依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因此「記過二次」是合法的單一處分,對考績的衝擊是記過一次的兩倍。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一聽到「懲處減輕」就鬆一口氣,以為事情快沒了。第12條潑你一盆冷水:減輕不是消失,是換算。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依此類推。換句話說,你被記一次過、爭取到減輕,拿到的是兩次申誡,不是清白。這條同時告訴你另一件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可以一次給,也可以一次給兩個,要看動機、目的、手段和影響程度。所以同一張獎懲令上的「記過二次」和「記過一次」,在你的考績累計裡是天差地別的份量。看懂這張換算表,你才算得出爭取減輕到底幫你省了多少。

法律定性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2條為獎懲換算與次數規範,包含兩項規則:一是嘉獎、記功、申誡、記過得視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二是「減輕一等次」採固定換算階梯,記過一次減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為記過一次,依此類推,確立減輕不等於免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減輕懲處是不是就等於沒被處罰?

不是。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2條說得明白,減輕是換算成較輕的種類:記過一次減輕變成申誡二次,記過二次變成記過一次。你還是有懲處紀錄,只是份量變輕。內行人提示:談減輕時一定要問清楚換算後的結果,別被減輕兩個字安撫了,實際殘餘才是重點。

Q2為什麼有人被記過二次,有人只記一次?

第12條授權依事實發生的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所以同樣是記過,情節較重的可以一次記兩次。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記過二次,檢視承辦有沒有具體說明為何是二次而非一次,理由不足就是你申訴的切入點。

Q3警察獎懲標準第12條是什麼?

規定獎懲得依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以及減輕一等次的固定換算階梯,是讀懂獎懲令份量的關鍵條文。

Q4減輕一等次是什麼意思?

把懲處換算成較輕種類:記過一次減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為記過一次,依此類推,不是撤銷處分。

Q5一層級是怎麼劃分的?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作為加重減輕的計算基礎。

Q6核予一次或二次是什麼意思?

同一獎懲種類可依情節裁量給一次或兩次,所以記過二次是合法的單一處分,份量是記過一次的兩倍。

Q7記過減輕後怎麼換算?

依第12條固定階梯:記過一次→申誡二次,記過二次→記過一次,依此類推,不可跳級或自創。

Q8怎麼爭取記過減輕比較有機會?

鎖定務實目標,例如把記過二次降為記過一次,比要求完全撤銷更易成功,因承辦本有核一次或二次的裁量空間。

Q9拿到獎懲令第一步該確認什麼?

先看是一次還是二次,份量差一倍;再核對是否敘明適用條款與裁量理由。

Q10對懲處不服怎麼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申訴、復審程序辦理,自收受次日起算法定期限內提出(期限以現行法為準)。

Q11記過一次 vs 記過二次差在哪?

種類相同但份量差一倍,對平時考核累計與年終考績等第的衝擊明顯不同。

Q12減輕 vs 免除差在哪?

減輕是換算成較輕種類紀錄仍在,免除才是不予處分;第12條只管減輕的換算,不是免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原處分減輕一等次後是否歸零
記過一次申誡二次
記過二次記過一次
申誡二次依此類推之較輕種類

減輕一等次後

記過一次
申誡二次
記過二次
記過一次
申誡二次
依此類推之較輕種類

是否歸零

記過一次
記過二次
申誡二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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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12 條規定:「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