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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2. 前條所稱一層級,指依獎勵種類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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