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 一、提高一層級獎勵: (一)不顧生命危險,達成任務者。 (二)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者。 (三)為國家團體爭取榮譽者。 (四)運用智慧或勇敢果斷達成任務,非一般人所能辦到者。 (五)擴大偵破刑案,具有重大功績者。 二、降低一層級獎勵: (一)其成果為上級督導或策劃得宜所致,或由於他人協助得力所致。 (二)對破獲案件之發生,有預防之可能,而疏於防範者。 (三)情節較輕或破獲刑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或與治安無關之罪者。 (四)案件直接出力人員超過一人者。 (五)破案未達預期成果或人贓未全者。 三、加重或減輕一層級懲處: (一)案情嚴重者加重,輕微者減輕。 (二)出於故意者加重,過失者減輕。 (三)影響警紀、警譽或業務大者加重,小者減輕。 (四)連續違犯者加重,初次違犯或勇於認錯者減輕。 (五)其違紀之行為屬於品操方面者加重,屬於工作方面者減輕。 四、減輕一等次或免除其懲處:對違法(規)行為取締不力,於到職未滿三個月或參與取締得力情事者。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規定獎懲審議應依事實公正辦理,並依故意過失、初犯累犯、品操工作等情形加重或減輕一層級。
Q · 被記過覺得太重,可以爭取減輕嗎?
能,第11條列有法定減輕事由可主張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懲處得依情形加重或減輕一層級。初次違犯、勇於認錯、違失屬工作面(而非品操面)都是明文的減輕事由;過失者亦較故意者減輕。此外第四款規定,對違法取締不力者,若到職未滿三個月或參與取締得力,可減輕一等次甚至免除懲處。關鍵是要在考績委員會審議前主張,事後申訴空間較小。
你以為記過就是記過、主管說了算?其實第11條給了核議者一把可以上下調整的刻度尺。同一件事,出於故意要加重,出於過失要減輕;連續違犯要加重,初次違犯或勇於認錯要減輕;違失屬於品操(操守、人品)方面的加重,屬於工作方面的減輕。獎勵也一樣:不顧生命危險達成任務可提高一個層級,但若成果其實是上級策劃得宜或同事幫忙得力,反而要降低一層級。最關鍵的是第四款:對違法取締不力,但你到職未滿三個月、或其實有參與得力,可以減輕一等次甚至免除懲處。知道這些條款的人,被懲處時不是只能低頭,而是能指著條文跟考績會說:我這個情形依法應該減輕。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是警察獎懲案件的審議調整規範,要求各警察機關、學校依事實公正審議,並列舉提高、降低獎勵與加重、減輕懲處的法定事由,使獎懲層級在明文標準內滑動,而非由核議長官恣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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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三款明文把「初次違犯或勇於認錯」列為減輕一層級的事由。初犯加上你願意認錯,記過有法律依據可以降成申誡,關鍵是要在考績會審議前就主張。內行人提示:「勇於認錯」要有紀錄,一句口頭道歉沒用,最好有書面悔過或會議紀錄佐證。
差一個層級。第11條第三款規定,違紀屬於品操(操守、人品)方面的加重,屬於工作方面的減輕。同一件事被定性成「操守瑕疵」還是「業務疏失」,懲處輕重和對考績的殺傷力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核議時力爭把事件定性在工作面,是減輕的主戰場。
可以。第11條第一款列了五種提高一層級獎勵的情形,包括不顧生命危險達成任務、擴大偵破刑案具重大功績等,但要件很嚴,例如要「非一般人所能辦到」。內行人提示:擬獎報告要精準對上這些關鍵字,寫得太平淡,原本可記功的功勞會被打成嘉獎。
規範各警察機關、學校審議獎懲案件時,依列舉情形提高或降低獎勵、加重或減輕一層級懲處的法定標準。
操守、人品方面的違紀(如風紀、誠信問題),屬第11條加重事由;相對於業務工作方面的疏失則減輕。
指主動承認違失並有具體悔過表現,是第11條明文的減輕一層級事由,最好留有書面或會議紀錄佐證。
第一款列五種:不顧生命危險達成任務、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為團體爭取榮譽、運用智慧勇敢非一般人所能辦到、擴大偵破刑案具重大功績。
對照第11條找出符合的減輕事由→蒐集書面佐證→在考績委員會審議前提出說明,此時調整空間最大。
提出事證說明違失屬業務執行疏漏而非操守風紀問題,並要求核議逐款對照條文說明定性理由。
對申誡、記過等管理措施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申訴(期限以現行法為準)。
提出勤務分配紀錄、出勤與績效資料,主張符合第四款到職未滿三個月或參與取締得力,爭取減輕一等次或免除。
差一個層級。第11條第三款明定出於故意者加重、過失者減輕,定性影響直接。
| 面向 | 加重 | 減輕 |
|---|---|---|
| 故意 vs 過失 | 出於故意者加重一層級 | 出於過失者減輕一層級 |
| 違犯次數 | 連續違犯者加重 | 初次違犯或勇於認錯者減輕 |
| 違失性質 | 屬品操(操守、人品)方面者加重 | 屬工作方面者減輕 |
| 情節輕重 | 案情嚴重者加重 | 情節較輕者減輕 |
| 取締不力特例 | — | 到職未滿三個月或參與取締得力者,減輕一等次或免除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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