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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考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
  2. 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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