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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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2.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3.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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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中規定了本會的會議召開及決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的召集人由指定的人擔任,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副召集人可以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召集人的職務。 根據該條第2項,會議的決議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需要有委員的一半以上出席會議,二是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 根據該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在網站上公開本基金的運用情形和研究成果摘要。此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主管機關也應該公開本會的會議紀錄。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網站上公開新住民發展基金的運用情形和研究成果摘要。這可以讓大眾了解基金的運作狀況和相關成果,提高透明度和公開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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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