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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11

  1. 1.廠商於輸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後,有正當理由須運輸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出許可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輸入許可;原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2. 2.廠商完成前項輸入後,應通知原許可機關查驗,並應於收受前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許可及完成輸出。但不得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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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廠商於輸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後,有正當理由須復運輸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出許可文件,向原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