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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4

  1. 1.符合下列規定之廠商,為專供外銷、研發,得逐案向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 一、完成前條第三項登記及第四項備查。 二、設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集中保管庫房,並加裝防盜、交流與直流兩用警鈴。 三、設有保存三十日以上之監視錄影設備。 四、廠商所屬或委託之工廠,已辦妥設立或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製造或加工生產模擬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之產類別及主要產品項目,並於主要產品項目標註模擬槍。
  2. 2.前項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之項目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外銷: (一)申請書。 (二)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所屬或委託製造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銷訂單或證明文件影本;如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四)模擬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型錄及中文說明書一式六份:應包含型號、尺寸、圖片、產品之平面及立體設計圖,並附有比例尺標記等資訊。 (五)證明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六)產品加工各工序之協力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 (七)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 二、研發: (一)前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之文件。 (二)申請輸入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並應檢附前款第四目之文件,申請數量每一型號每次以二枝為限。 (三)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 三、輸出或輸入樣品: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文件;每一型號每次以二枝為限。 四、留存樣品: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文件;每一型號以十枝為限,每枝之槍身或槍管應烙印或沖印樣品字樣。
  3. 3.前項文件為影本者,應加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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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廠商,為專供外銷、研發,得逐案向廠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製造、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