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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3

  1. 1.為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准文件影本。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 3.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4. 4.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於完成登記一個月內,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5. 5.第一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6. 6.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寄藏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翌日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人口販運防制法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上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裁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無罪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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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為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