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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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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根據該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生效,意味着該法將於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這意味着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公布後的六個月內,人們有時間適應和準備遵守的法律規定。這是一個常見的施行期限,使個人和組織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新的法律規定,並作出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華民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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