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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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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根據該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生效,意味着該法將於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這意味着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公布後的六個月內,人們有時間適應和準備遵守的法律規定。這是一個常見的施行期限,使個人和組織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新的法律規定,並作出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華民國)

立法沿革 1

(1101119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警察機關對於本法規定事項之執行尚須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法施行時間為公布後六個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1119 制定)

考量警察機關對於本法規定事項之執行尚須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法施行時間為公布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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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