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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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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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根據該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生效,意味着該法將於公布六個月後開始實施。這意味着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公布後的六個月內,人們有時間適應和準備遵守的法律規定。這是一個常見的施行期限,使個人和組織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新的法律規定,並作出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華民國)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警察機關對於本法規定事項之執行尚須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法施行時間為公布後六個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1119 制定)
考量警察機關對於本法規定事項之執行尚須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法施行時間為公布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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