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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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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海岸巡防總局設有一位總局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負責綜理總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和人員;還有兩位副總局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協助處理局務。 這個條文主要描述了海岸巡防總局的組織架構,其中包括總局長、副總局長的職位設置和職務等級要求。根據組織條例,總局長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而副總局長職位等級則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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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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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