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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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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5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可以設立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來執行本條例所定的事務,詳細的組織機構可根據相關法律來規定。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84號解釋,該條例適用於海岸巡防機關的組織機構,旨在確保海域、海岸、河口以及非通商口岸的安全,並執行相關的巡防、犯罪調查及其他任務。例如,北部地區巡防局可以負責北部地區的海岸巡防事務,中部地區巡防局可以負責中部地區的海岸巡防事務,以此類推。這些局的設立和組織是為了有效執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職責和任務,確保海域和岸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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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