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各設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並設醫務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12 條的規定,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可以設立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則還可以設立醫務隊,這些設置都是屬於軍職。人員的配置以兵役人員來擔任,具體的編制表則是另行制訂。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的組織安排進行規範。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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