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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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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巡防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3條的規定,各地區巡防局的辦事細則需要由各地區巡防局自行擬訂,然後提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核定。 根據最新的《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109年修正),各地區巡防局擁有以下職掌: 1.進行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包括海岸管制區的監控和維護。 2.負責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 3.在海域、海岸、河口和非通商口岸進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以及執行通商口岸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其他犯罪調查。 4.協調、調查和處理涉及海域和海岸巡防的涉外事務。 5.收集走私情報、滲透和處理海關安全情報。 6.進行海洋事務的研究和發展。 7.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的管制和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以及漁業巡護和漁業資源的維護。 8.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和保育事務。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第3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和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以及執行通商口岸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其他犯罪調查事項。由於「其他犯罪調查事項」的範圍並非所有犯罪調查事項,該法律並未明確列舉所有可能的犯罪調查事項。 另外,根據資料中提及的第8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時,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在管轄區域之外進行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和證據搜集,並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總結而言,根據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有權進行海岸管制、船舶安全檢查、犯罪調查等工作。各地區巡防局需要擬訂辦事細則,並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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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各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巡防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