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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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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設有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這些地區巡防局負責海岸巡防事務,主要職掌包括海岸管制區的管制及安全維護、船舶和其他水上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海上交通秩序的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和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這些巡防機關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遇有急迫情形時,甚至可以於管轄區域外進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和蒐集證據,并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請注意,該法條並未涉及司法警察的職權,因此海岸巡防機關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並不視同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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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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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