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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海岸巡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2.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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