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第 1 款,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這表示海巡機關可以為了執行職務的需要,設置專線電話供民眾報案使用。 2.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第 2 款,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這表示如果有人蓄意無故撥打專線電話不聽勸阻或者故意謊報案件,將會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鍰。 參考資料: - 海岸巡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海巡機關及其人員執行相關職務時可立即提供迅速且便利之服務,爰於第一項明定海巡機關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申請。 三、又為避免民眾任意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甚而有故意謊報案件等情事發生,造成海巡機關人員業務處理上之困擾及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致浪費國家資源,實有必要課予適當處罰以生嚇阻作用,爰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海巡機關應對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加以處罰,並賦予海巡機關裁量權限,得視具體事件情節輕重決定裁罰額度。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海巡機關及其人員執行相關職務時可立即提供迅速且便利之服務,爰於第一項明定海巡機關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申請。 三、又為避免民眾任意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甚而有故意謊報案件等情事發生,造成海巡機關人員業務處理上之困擾及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致浪費國家資源,實有必要課予適當處罰以生嚇阻作用,爰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海巡機關應對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加以處罰,並賦予海巡機關裁量權限,得視具體事件情節輕重決定裁罰額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