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巡防法第15條的規定,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具體來說,這項法條包括以下兩點內容: 1. 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這是為了讓民眾能夠識別並確定海巡機關人員的身份和職務。制服和證明文件有助於確保公眾的安全和維護法律的執行。 2. 制服和證明文件的具體標準和規定由海洋委員會來制定。這意味著海洋委員會負責確定海巡機關人員穿著制服的規格、款式和標誌,以及證明文件的內容和格式。這樣可以保障制服和證明文件的一致性和可辨識度。 例如,海洋委員會可以制定明確的制服要求,如制服的顏色、樣式和標誌,以確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明確被辨識出來。同樣地,證明文件可以包括海巡機關人員的證件、警徽或其他身份識別物,以便向民眾展示他們的身份和職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公眾的安全,確保海巡機關人員能夠有效執行職務,同時防止濫用職權或采取任意行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 三、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 三、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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