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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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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14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武器和其他必要的器械。使用這些工具的具體方法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法》第14條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二、律定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1080531 全文修正)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另鑒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業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為切合現況,爰刪除後段有關在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制定)

一、明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二、律定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108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另鑒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業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為切合現況,爰刪除後段有關在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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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法第 1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巡防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