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14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武器和其他必要的器械。使用這些工具的具體方法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法》第14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二、律定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另鑒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業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為切合現況,爰刪除後段有關在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二、律定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另鑒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業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為切合現況,爰刪除後段有關在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