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巡防法第13條的規定,海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以配置合適的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和其他必要的器械。這些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該被編號並附上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舉一個關於海岸巡防機關配置艦艇的範例,根據《大陸離島及潛深海域船艇定置法》,中華民國海巡署於2020年配備了新的「海巡五三三艦」,該艦是一艘落水式海巡巡邏船,具有高速巡航和長時間巡邏的能力,可以在海域進行犯罪查緝和安全巡防任務。這艘艦艇配備了先進的雷達系統、通訊系統和監視設備,以提高海巡機關在海域執行任務時的效率和效果。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一項之「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又為使海巡機關可視其任務屬性及彈性需求,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應勤裝備,將第一項之「應」修正為「得」,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三、另海巡機關人員除依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時,得配置所需之設備及器械外,於需要執行或應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執行其他法規所定之事項時,亦得配置相關設備及器械,以符實際需求及周延達成任務,併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並刪除第一項之「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第八條說明二;又為使海巡機關可視其任務屬性及彈性需求,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應勤裝備,將第一項之「應」修正為「得」,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 三、另海巡機關人員除依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時,得配置所需之設備及器械外,於需要執行或應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執行其他法規所定之事項時,亦得配置相關設備及器械,以符實際需求及周延達成任務,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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