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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2.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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