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12條規定了海岸巡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之間應有的協調和聯繫關係。根據這條規定,海巡機關應與國防、警察、海關等相關機關保持密切的協調和聯繫。如果需要協助執行任務,海巡機關應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參與處理。關於協調和聯繫的具體辦法,則由海洋委員會和相關機關一起制定。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海巡機關在執行任務時需要協助警察機關進行犯罪偵查,根據這條法規,海巡機關應通知相關的警察主管機關,並與他們協調、聯繫來一起處理這個案件。這樣可以確保不同機關之間的協作順利進行,提高執行任務的效率。
巡防機關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 三、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 三、第二項之「巡防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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