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位的人員應該根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 例如,如果一位專員在處理業務時接到長官的命令,要求將特定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根據這條規定,該專員應該遵從長官的指示,並執行相關程序,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調查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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