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該條規定各單位主管在長官的指示下負責處理本單位的事務,其權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管業務的策劃、推動和執行事項。 二、工作的分配、領導和監督事項。 三、文稿的審核和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的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的協調和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的擬議和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的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該條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的辦事細則,用來規範各單位主管在處理本單位事務時的權責。例如,根據該條的第三項規定,主管可以審核文稿並代為判決,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此外,根據第六項規定,主管還負責擬議和核轉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以確保人員的服務品質和紀律。 資料來源: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 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相關規定文件或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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