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因應辦理採購業務需要,得任務編組採購單位,所需人力由機關組織法律內編制員額充任,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訴處理等事項。 五、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催、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題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中的規定,該巡防局具有以下職權: 1. 對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進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例如,當採購法令或政策需要修正時,中部地區巡防局可提出相關建議;同時,當採購過程中出現法律問題或糾紛時,該局負責進行協調處理。 2. 負責採購案件的規劃和管理。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規劃採購案件,包括確定需求、制定採購計劃等,並負責相關的採購管理工作,確保採購過程的順利進行。 3. 負責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和運用等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收集、審查、分析和管理相關商情資訊,在採購過程中加以運用,以提供有效的商情資料支持採購決策。 4. 負責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訴處理等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審查和建議廠商的獎懲作業,確定投標商的登記資格,並處理廠商對採購過程中的異議和申訴。 5. 負責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催、管制等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審查購案文件、進行招標和訂約的工作,確定底價,管理和追催合約執行進度,並控制採購過程的進行。 6. 負責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題處理等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簽署和分發合約,開立信用狀,進行結匯,處理報關和提貨的協調工作,並處理相關的問題。 7. 負責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購案的驗收和檢驗工作,督導合約的履行,並處理違約和索賠事項,包括罰款的繳交等。 8. 負責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訂單下訂和管理等工作。 9. 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中部地區巡防局負責其他與採購有關的事項。 資料來源: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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