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在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該局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而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應負責任,承擔相應的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巡防局人員因病不能執行職務,根據這項規定,巡防局可以指派或委託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理該人員的職務,以確保工作的正常運轉。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需要承擔原本職務的責任,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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