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規定,各單位的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他們的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時,如果有過失或逾越權限的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承擔行政或法律上的責任。根據此規定,如果逾越權限或有過失的行為造成了損害或違法行為,相關的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可能會被要求負起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相關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第 1 項:「機關於辦理事項時,應負主管職責之主官、單位主官及承辦人員不明確職權分工之情形,有義務協助辨明負責事項及職權分工,凡經有關職權逾越或有歧義時,應依一九〇條規定及時請示主管機關,請其承辦或延聘法律顧問進行法律意見之評估及指導,並維護申請人法定權益。如機關未履行上述職責,有損失者得依法主張。」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第 41 條,如果機關的主官、單位主官或承辦人員在處理事項時,職權分工不明確,在相關職權逾越或有歧義的情況下應及時請示主管機關並尋求法律顧問的指導。如果機關沒有履行這些職責且導致損失,申請人可以依法主張其法定權益。這意味著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在機關處理事務中,如果存在職權逾越或歧義的情況,機關的主官、單位主官或承辦人員可能需要尋求指導以避免負責相應的行政或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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