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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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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當該局單位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這表示該條款強調了跨機關合作的重要性,以確保公務順利進行。可以參考的資料是行政院公報,尤其是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法規和函令,以了解各機關之間的職權範圍和合作方式。例如,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於2016年發布的「行政院專責權領域與相關單位間協調溝通聯繫機制」,該文件所規定的溝通協調機制可提供對當地巡防局與其他機關合作的指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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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