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依據本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時,應陳請副局長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5 條包含以下規定: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依據本局職權處理。 這一條規定指出中部地區巡防局在處理執行法令中的事實認定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的事項時,應該依據本局的職權進行處理。這表示中部地區巡防局在執行相關法令時應該依法行事,並根據海岸巡防總局授權的事項進行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時,應陳請副局長以上長官裁奪。 這一條規定指出各單位之間有相互聯繫的事務時,需要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處理。如果意見不一致,則需要向副局長或以上的長官請示裁決。這表示在進行相關事務時,各單位之間應該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商,並根據上級長官的指示進行處理。 三、各單位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這一條規定指出在制定和修正法規時,各單位應該會商相關單位進行草擬,並提交給秘書室審查。但有特殊情況經副局長或以上長官的簽名請示核定者,可以免除審查程序。這表示在制定和修正法規時,應該進行充分的內部協商和審查程序,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簡化程序。 這些釋義是基於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並參考了相關資料以支持釋義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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