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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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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事細則第6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在處理對外接洽事項時,如果涉及其他單位,需要在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有關單位。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各單位間的溝通與配合,保持資訊的透明和協同作業。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中部地區巡防局需要與地方法院檢察官進行接洽,協商案件處理事宜,並在事後通知其他相關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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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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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