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根據辦事細則第6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在處理對外接洽事項時,如果涉及其他單位,需要在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有關單位。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各單位間的溝通與配合,保持資訊的透明和協同作業。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中部地區巡防局需要與地方法院檢察官進行接洽,協商案件處理事宜,並在事後通知其他相關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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