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於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7條是關於單位召集會議以及代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條條文,如果一個單位召集的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會議紀錄需要經副局長及以上的長官核閱後才能分送。 另外,如果某個單位的代表要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需要先事先徵詢本局意見,並在會後將會議情形簽報,如果會議結論與本局原則不符,應立即在會議中聲明並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在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做回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巡防局要召集一個與環保部門有關的會議,會議紀錄需要經過局長或副局長的核閱才能發布給相關單位。又或者,如果一個巡防局的代表要出席一個與漁業署有關的會議,他需要事先請示巡防局的意見,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情形簽報並將巡防局的意見列入會議紀錄,然後再返回巡防局並做出相應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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