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列舉了各單位主管在處理本單位事務時的權責。根據此條例,主管應負責主管業務的策劃、推動和執行,以及工作的分配、領導和監督。此外,主管還應審核和代判文稿,編擬主管業務報告,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擬議和核轉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和獎懲案件,編擬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並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海岸巡防署相關法規,《中華民國海岸巡防條例》第 5 條規定,海岸巡防署為行政院所屬、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之特種行政機關;《海岸巡防署戰時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海岸巡防總局分設北部、中部、南部地區巡防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各局得分科辦事,並設局、副局長,局副局長另兼理其他職務。 透過以上法規,我們可以了解到海岸巡防署的組織架構和職掌分工,其中包括南部地區巡防局。在南部地區巡防局中,根據辦事細則第 20 條,主管的權責範圍包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文稿和代判、編擬主管業務報告、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擬議和核轉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和獎懲案件、編擬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請注意,以上解釋主要基於行政院相關法規,並非針對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