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列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28條規定,該局各單位在執行業務時,有實際需要時可以自行召開業務會報,同時可以指定所轄單位相關人員參與。此外,如果本局所轄單位召開的會議與本局各單位相關,各單位也可以派員列席。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https://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202816473813.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