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 二、關於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與移送事項。 四、關於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五、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 六、關於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之蒐證、取締、移送事項。 七、關於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事項。 八、關於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事項。 九、關於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十、關於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是關於機動查緝隊所掌理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機動查緝隊需要執行以下工作: 一、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這包括在執行巡防任務時,對情報政策和計畫的執行。 二、關於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事項:這涉及到對情報的諮詢、拓展和運用計畫的執行。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與移送事項:機動查緝隊負責對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進行調查,并負責相關案件的偵辦和移送。 四、關於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等事項:這包括協助地方警察單位對社會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蒐證和移送。 五、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機動查緝隊負責收集、整理和運用安全情報、反情報和科技情報。 六、關於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之蒐證、取締、移送事項:這涉及到對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和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的蒐證、取締和移送。 七、關於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事項:機動查緝隊負責涉外事務的調查和處理。 八、關於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事項:這包括對地區特性的調查、整理和運用。 九、關於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機動查緝隊負責彙整、研析和進行專題研究的海巡文書情報。 十、關於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事項:這涉及到情蒐裝備的教育訓練和保修作業。 十一、關於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事項:機動查緝隊負責對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的分工執行。 十二、關於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事項:機動查緝隊負責情報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制。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機動查緝隊需要執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官方網站 (https://www.cgf.gov.tw/) - 中華民國海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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