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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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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應辦理採購業務需要,得任務編組採購單位,所需人力由機關組織法律內編制員額充任,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訴處理等事項。 五、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催、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題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條款規定東部地區巡防局可任務編組採購單位,並以機關組織內的法定職位進行人員調度,負責以下事項: 1. 提供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以及處理法律問題協調和糾紛等相關事項。 2. 負責採購案件的規劃和管理等事項。 3. 蒐集、審查、分析和管理商情,並運用這些資訊。 4. 審查和提出廠商的獎懲建議,審查投標商的登記,處理廠商的異議和申訴等事項。 5. 負責購案的審查、招標、訂約、訂定底價、押標金、合約簽署、進度監督和管制等事項。 6. 負責合約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的協調和處理相關問題等事項。 7. 負責購案的驗收、檢驗、履約監督,處理違約、索賠,以及罰款的繳交等事項。 8. 負責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和管理訂單的事項。 9. 處理其他相關的採購事項。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九一號函釋,採購的承辦和監辦人員是指執行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的機關人員,包括處理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和處理爭議的人員。 根據行政倫理與法理,下級機關首長無權指派工作給上級機關首長,因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不可能被指派為招標機關的監辦採購人員。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九一號函釋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 法令名詞
  • 投標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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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局因應辦理採購業務需要,得任務編組採購單位,所需人力由機關組織法律內編制員額充任,掌理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