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位的人員,應遵從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業務。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確定了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內部不同職位的分工與職責,確保辦公室事務的運作順利。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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