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了各單位主管的權責內容,包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分配工作並監督、審核和代判文稿、編擬主管業務報告、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權責問題、派免、考核和獎懲人員案件的擬議和核轉、編擬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其他交辦事項。該條款明確了主管在行政事務中的職責和權限。 以第一項為例,主管需要負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這意味著主管有責任確定單位的工作計畫和目標,並確保進展順利,同時負責推動相關工作的執行。主管應該主導並統籌單位內的相關工作,以達到目標。 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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