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25條》,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時,如果出現過失或逾越權限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他們應該承擔行政或法律上的責任。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的各個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能夠在其職責範圍內遵守法律和規定,並處理事務。如果他們在處理事務時出現過失或逾越權限的情況,他們將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負責任。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署組織基準法》 《行政執行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