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列席。
根據上述條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意味著該條規定了東部地區巡防局的各單位在業務會報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各單位的業務會報可以由單位主管自行召開,並且可以指定所轄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同時,如果本局所轄單位召開的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則各單位可以派員列席。 舉例來說,如果東部地區巡防局的一個單位準備召開一個與其他單位有關的業務會報,根據該條,其他單位可以派員參加該會議,以便了解相關事項並提供意見。此外,該條也強調了各單位主管依據實際需要自行召開業務會報的權利,顯示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各單位主管在進行業務會報時的自主性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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