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該條所提到的辦事細則第6條指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對外接洽事項時,應先事前進行協商,事後再分別通知相關單位。具體來說,當海岸巡防局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工作協調或共同處理特定事務時,該局在進行協商時應事先與該單位商討相關事宜,確定合作內容、目標和方式。協商達成後,在事後通知相關單位,將處理事項向其進行報告或詢問。這樣的作法可以確保各單位之間的合作順利進行,也能保證工作的透明度和溝通的一致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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