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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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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3條,如果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的情況下,裁罰可以加重,最高可以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的罰鍰。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 法人名詞
  • 裁罰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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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3 條規定:「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