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3條,如果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的情況下,裁罰可以加重,最高可以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的罰鍰。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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