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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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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一百: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總噸位三百以上: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抽砂船: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七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類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2條根據該法規,對於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且被扣留的情況,海岸巡防機關可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裁罰: 1. 若為漁船: (1) 總噸位未滿十的漁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2) 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一百的漁船,將會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3) 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的漁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4) 總噸位三百以上的漁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2. 若為抽砂船: (1) 總噸位未滿一千的抽砂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2) 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的抽砂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3) 總噸位二千以上的抽砂船,將會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3. 若為其他類船舶: (1) 總噸位未滿一千的其他類船舶,將會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2) 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的其他類船舶,將會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3) 總噸位二千以上的其他類船舶,將會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例如,如果一艘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被扣留的總噸位為2000噸,依照上述第2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可以將該船舶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 扣留名詞
  • 裁罰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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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