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1條,該標準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一第2項規定訂定的。從提供的內容來看,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裁罰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