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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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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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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大陸船舶違反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經
扣留
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
。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
裁罰
標準,並執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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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民事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刑事 §7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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