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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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