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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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6條的內容,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如果發現這些法規與海洋基本法的規定不符,應當制定、修正或廢止這些法規。在進行制定、修正或廢止之前,應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依照海洋基本法的規定進行解釋和適用。 參考資料:《海洋基本法》(中華民國政府修正最新版)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本法,確保海洋事務之有效推動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期檢討法規。 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海洋事務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81101 制定)
一、為落實本法,確保海洋事務之有效推動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期檢討法規。 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海洋事務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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