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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2.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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