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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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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登記證者,或詐稱職銜職任喇嘛資格者,經查出或被人告發後,撤銷其登記證,勒令還俗,並按其情節,依法治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喇嘛登記辦法第20條,我不清楚該法規的內容和相關資訊。

  • 經查名詞
  • 告發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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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登記辦法第 20 條規定:「冒用他人登記證者,或詐稱職銜職任喇嘛資格者,經查出或被人告發後,撤銷其登記證,勒令還俗,並按其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登記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