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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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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左: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臺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廟職銜或職任喇嘛之隨帶徒弟。 六、齊巴罕察。 七、其他普通喇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登記辦法》,第4條列舉了應該登記的普通喇嘛的類別。這些類別包括: 1. 格隆:指具有一定地位和職責的喇嘛。 2. 班第:指經過傳統教育和培訓的喇嘛。 3. 學藝班第:指在學藝班受過教育並具備一定知識和技能的喇嘛。 4. 臺吉願充喇嘛者:指承擔特殊使命的喇嘛。 5. 官私各廟職銜或職任喇嘛之隨帶徒弟:指在官方或私人寺廟擔任職務的喇嘛所帶的跟班學徒。 6. 齊巴罕察:指具備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喇嘛。 7. 其他普通喇嘛:指不屬於以上類別但仍然具有普通喇嘛身份的人。 以上是根據《喇嘛登記辦法第4條》的解釋,該法規可在相關法律文本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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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左: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臺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登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