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登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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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付度牒上,註明登記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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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喇嘛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在其付度牒上註明登記年月,並鈐蓋會印,最後發還給登記人以作收執。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息,此條款確定了喇嘛登記的過程和要求,在登記被核准後,蒙藏委員會會提供登記證,且在付度牒上註明登記的日期,並加蓋相應的會印,最後歸登記人所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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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