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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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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付度牒上,註明登記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喇嘛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在其付度牒上註明登記年月,並鈐蓋會印,最後發還給登記人以作收執。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息,此條款確定了喇嘛登記的過程和要求,在登記被核准後,蒙藏委員會會提供登記證,且在付度牒上註明登記的日期,並加蓋相應的會印,最後歸登記人所有。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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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登記辦法第 9 條規定:「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付度牒上,註明登記年月,鈐蓋會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登記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