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辦理喇嘛獎勵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臚列該喇嘛事蹟,並開明廟址及詳細履歷或源流,呈報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核請明令獎勵,但關於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獎勵,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得知具體內容或相關資訊來解釋喇嘛獎懲辦法第9條。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喇嘛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