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應通知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室主任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0條之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應通知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室主任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這表示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議中,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室主任是需要被通知出席的,而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出席。這項規定確保了相關官員在委員會議中的出席權利,以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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