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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0–223

20
本會委員會議應通知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室主任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21
本會工作會報,每兩週舉行一認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室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之。
22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