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選舉、罷免工作。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規定,主任委員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選舉和罷免工作。根據該條規定,主任委員具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權限,包括指導其在選舉和罷免工作中的行為以確保其符合法規和規程。他的指揮監督職能主要是對所屬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以確保選舉和罷免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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